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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百七十五章 薛姨妈:怎么不行了?(2/3)

贾珩:“臣并无此念,只是籍之存废,据臣所知,论争非止一日,自开国时,尚书令赵公,曾谏言太祖废籍,太祖欣然纳之,并诰发《废令》,但太宗之时,又准契备案于官府……臣想来,开国之初,地多人少,士绅豢养仆,侵蚀朝廷税赋之基,俟太宗之时,天下安定多年,可耕之田愈少,富绅商贾豢养仆奉己享乐,有买有卖,与其任其私相买卖,多滋祸端,不若官府予以承认,遂成今日之象。”

籍,几乎不可能,因为最大购买群恰恰是官僚、地主、士绅,而皇帝就是最大的地主。

贾珩拱手连不敢。

崇平帝:“仓禀实而知礼节,衣足而知荣辱,向使国民富,河清海晏,再废籍,也可顺理成章。”

贾珩:“圣上瞻远瞩,微臣佩服。”

贾珩:“臣领命。”

而薛蟠之案,因牵涉一位拐死刑,金陵府肯定要将卷宗递送大理寺。

比如先前贾珍勾结贼寇,也是放于南,并未论死。

甚至,到了隆治晚年,分地区对开设人伢行,也就是中介,发放执照,征收重税。

有的官员,默许人伢行存在,对其征以重税;有的官员恶痛绝,决取缔。

官府对人伢行的态度,也是颇为暧昧,充满了人治意味,一会儿说你是合法的,突然又不合法了。

这其实牵涉到一个沉重的问题——籍的存废。

贾珩拱手说:“臣不敢当圣上夸赞,臣以为此案也多现其弊。”

一旁的贾政听着君臣二人对话,低着,心喜忧参半。



只是杖刑五十,一个不好是能打死人的,但天谕徒三年,其实又留了生机。

意思是,自己去人伢行自卖可以,但不能拐卖。

但陈汉律法,偏偏又重典打击拐卖妇幼。

这话自是一语双关,既为先前拒亲楚王之事,又是因着今日薛蟠之事。

开国之初,人少地多,朝廷需要扩大自耕农的数量,自然要废除籍,但等到开国日久,情势又大为不同。

这就是在官府层面限制籍的备案,这样买来的人就还是良民,逃就不会受官府捕捉。

陈汉如今是有籍的,官方不禁籍存在,契甚至可在官府备案,这是太宗之时定下的典制,算是分程度上文了《废令》的规定。

贾珩:“圣上,人伢、拐,拐卖妇幼,不知使多少百姓之家承受骨分离之痛,臣以为当严惩拐卖妇幼的拐、人伢,并不允官府为收买拐卖者,置备籍。”

崇平帝摆了摆手,:“此事,就先这样罢。”

不说远的,宁荣二府就有世仆契,若是被宁荣二府撵走,落于外,同样生计艰难。

崇平帝听着贾珩之言,目欣赏,:“钰所言不错,说来,这是朕在刑,才渐渐想通的缘由。”

崇平帝沉片刻,又:“钰,如今临近过年,年节之时,难免不会再滋拐卖之事,钰为五城兵司,要缮加履责。”

崇平帝闻言,面顿了顿,:“钰可细言。”

却说贾珩与贾政奏事之时,荣国府,

贾珩拱手:“臣知此事,实在太难,也并未妄起此念。”

“此议倒可行,不为非自愿为者备案籍。”崇平帝,赞同说着,转而问:“钰是有意废除籍?”

总而言之,天的判罚,基本兼顾了情、理、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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言及此,崇平帝叹了一气,语气也渐渐有了几分沉重:“每逢天灾,多少百姓卖儿鬻女,若不让其卖于大人家栖乞活,就只能易,酿成人惨剧,故朕之后渐罢此念。”

徒三年,杖五十,罚为苦役……对年仅十五岁的薛蟠而言,未成年人无死刑,如果从后世的故意伤害致死,起刑是七年,杖五十算是折抵了分刑责。

蟠儿被判三年劳役,比放甚至判死,上一些。

贾政闻言,顿首拜:“臣谢圣上隆恩。”

崇平帝目中现回忆之,沉声:“朕为雍王时,也曾动议废除籍,并对拐卖、收买妇幼等罪,设专章律条严刑以惩,但很快发现……”

真正将“历史文件不有现实意义”,这句话应用的淋漓尽致。 [page]

说完看向贾珩,目光温和几分,:“钰是个识大的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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